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调执字第418号

王田华与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田华,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王田华。被执行人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法定代表人金外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田华与被执行人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0294.9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即劳人仲调字(2013)第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