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莱州港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渤海盐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港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渤海盐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莱州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828064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828064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绍光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