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陈A,女,1984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B,男,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A给付赵B2013年1-6月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B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上半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利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付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