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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太军、周家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敏,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寒江,男。被告丁太军,男。被告周家政,男。

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太军、周家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丁太军、周家政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鲁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