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3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江北鸿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国。
委托代理人:蒋惠多。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亚方。
委托代理人:胡松松。再审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鸿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波市江北鸿宇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培良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代理
审判员 钱晓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