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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666号

熊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宁强县毛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瞿广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何某甲。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生育小孩后,被告游手好闲,不管原告母女的生活。2012年3月,原告为维持生计独自外出务工,不久后被告跟随而来,双方在共同务工期间仍然经常发生纠纷。2012年11月,原告因身患重病给被告打电话要钱,被告分文未给,还对原告破口大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幼相识,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2011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何某某甲。原、被告婚前即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虽有争吵,但都是不值一提的生活琐事。原告生育小孩后,被告父母对原告视若掌上明珠,关怀无微不至,被告因生病无法干重活,并非原告所说被告游手好闲。在外务工期间,苦累的活都是被告一个人干,处处忍让原告,并未与原告争吵打架,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被告身患重病,原告不但不照顾、问候,反而嫌弃被告并提出与被告离婚,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何某甲。原、被告婚前即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意见分歧,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后原、被告分别身患重病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因经济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互不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请求与原告和好,遭原告拒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并有证人证言,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档案证实,另有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附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谈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自愿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严重影响其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相关心、真诚相待,其夫妻感情和好有望,故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熊某某与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熊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广仁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汪利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