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智
审 判 员 唐书振
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