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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智

审 判 员  唐书振

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