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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370号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0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威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从乐清市乐成街道花都KTV开往城南街道清远路方向,23时59分许,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243号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视频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乐鸥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靓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