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晓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原审被告叶国飞。原审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波。
上诉人邓晓江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邓晓江上诉称,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款,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新疆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欠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菁婧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