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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9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郭中刚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郭中刚,刘庆,赵福军,魏光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郭中刚。被执行人刘庆。被执行人赵福军。被执行人魏光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中刚等四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