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第83号申请人孙香兰,女,1962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安生,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作出的(2008)站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史安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安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安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安生在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河在银行的收入81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