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某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合浦县廉州镇X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4月11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某某和包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于2011年9月26日、12月22日,在合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廉州镇合管站骗取医保金25949.72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期间,自称为广东的“三哥”、“宝哥”(身份未查明)等三个男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许某某,许某某又通过被告人劳某某找到包某某(已另案处理),许诺给1000元的好处费,由包某某提供身份证和农村合作医疗卡给“三哥”、“宝哥”等人,伪造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于2011年9月26日和同年12月22日,在合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廉州镇XX站骗取医保金共25949.72元。事后,被告人劳某某得到好处费500元,并于2012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同案人包某某的亲属于2012年7月13日向合浦县公安局泮塘派出所退出赃款5800元,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退出赃款20149.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并有伪造的住院及报销材料,证人黄某某、包以某的证言,同案人包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劳某某的归案证明、户籍证明,本院(2013)合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劳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前萍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玲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