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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157号

张德桂与何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桂,何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张德桂。被告何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桂与被告何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桂负担。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穆彦庆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