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张德桂。被告何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桂与被告何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桂负担。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穆彦庆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文峰 来源:百度“”
张德桂与何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张德桂。被告何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桂与被告何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桂负担。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穆彦庆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