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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078号

余换儿与任麟瑞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换儿,任林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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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余换儿,女,193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五丈原���北星村*组。被执行人任林瑞,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五丈原镇北星村*组。申请人余换儿与被执行人任林瑞赡养纠纷一案,(2005)岐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林瑞已自觉履行,案款1200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5)岐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孙晓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