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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

(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金玉,梁策人,梁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江金玉。申请执行人梁策人。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成家鸿。被执行人梁勇。申请执行人江金玉、梁策人与被执行人梁勇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继承纠纷一案由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龙执行员  王世金执行员  夏传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