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江金玉。申请执行人梁策人。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成家鸿。被执行人梁勇。申请执行人江金玉、梁策人与被执行人梁勇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继承纠纷一案由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龙执行员 王世金执行员 夏传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