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85号申请人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区,组织机构代码550334806。法定代表人卢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少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营光,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余店镇××岗××湾,身份证号码×××5612。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邑升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3)第8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邑升顺公司申请称,程营光于2010年8月20日入职邑升顺公司,工作岗位为维修课维修工,两次劳动合同分别约定每月工资为2690元(包含加班费)和月薪4070元。其实际每月工资平均有4000余元。程营光以邑升顺公司没有支付其每月4天每天8小时周末加班费为由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认定程营光有加班,邑升顺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从而裁决邑升顺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211.49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72.6元。邑升顺公司认为:第一、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实行月薪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最低工资1100元时每月加班费为404.59元(1100元÷21.75天÷8小时×200%×32小时),而程营光的约定工资为2690元;最低工资1320元时每月加班费为485.51元(1320元÷21.75天÷8小时×200%×32小时),程营光的约定工资为4070元。其每月实际工资有4000余元之多,均远远超过程营光的加班工资,因此,此约定完全合法,邑升顺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无视双方的工资约定,认定邑升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是错误的。第二、既然邑升顺公司不存在拖欠程营光的加班费,程营光据此被迫离职,就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余的条件。综上,仲裁裁决在事实认定上有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程营光辩称,工资虽然是月薪制但并不包含加班费,程营光已经证明存在加班事实,邑升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情况客观存在,所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邑升顺公司的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邑升顺公司主张其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因其在仲裁阶段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仲裁按照举证规则裁决由邑升顺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依此认定邑升顺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无误,并进而认定邑升顺公司应当支付程营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邑升顺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3)第84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代理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