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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419号

(2013)海执字第4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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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19号3申请执行人周积芬,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68********,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南二里三巷*号。委托代理人吴定安,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505011966********,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南二里三巷*号。被申请执行人北海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屋仔村18号。法定代表人吕家东,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积芬与被执行人北海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8日分别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字第4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天花园住宅小区D4栋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周积芬的名下,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文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