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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58号

于长忠申请执行谢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长忠,谢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忠,男,57岁。被执行人谢玉波,男,3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长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