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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如风与被告江国义、江虎义、江如义、江美英、江美红、涉县更乐镇全政工程队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如风,江国义,江虎义,江如义,江美英,江美红,涉县更乐镇全政工程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李如风,个体工商户。被告江国义,农民。被告江虎义,农民。被告江如义,农民。被告江美英,农民。被告江美红,农民。被告涉县更乐镇全政工程队负责人张全政,任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风与被告江国义、江虎义、江如义、江美英、江美红、涉县更乐镇全政工程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如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如风承担。

审 判 长  王春魁

审 判 员  王金海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