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李如风,个体工商户。被告江国义,农民。被告江虎义,农民。被告江如义,农民。被告江美英,农民。被告江美红,农民。被告涉县更乐镇全政工程队负责人张全政,任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风与被告江国义、江虎义、江如义、江美英、江美红、涉县更乐镇全政工程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如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如风承担。
审 判 长 王春魁
审 判 员 王金海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