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某、沈某、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244613.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沈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51666.58元,剩余案款89570.60元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