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李春全。被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全诉被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4.5元,由原告李春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