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王志国,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解放大道34号。身份证号:410502197711170531。被告崔士其,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北关区西于曹村。身份证号:4105221963092055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诉被告崔士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国于2013年6月8日以该案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封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