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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55号

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小商品批发公司、黄桂云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小商品批发公司,黄桂云,缪光明,缪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55号

原告: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胜。

委托代理人:倪立赶。

委托代理人:倪敏迅。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小商品批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桂云。

被告:黄桂云。

被告:缪光明。

被告:缪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小商品批发公司、黄桂云、缪光明、缪光华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50元予以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审 判 员 陈雁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诸 智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