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10号
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胡××。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诉被告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任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黄关水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任高翔、
人民陪审员朱先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关水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