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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910号

郑××与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10号

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胡××。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诉被告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任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黄关水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任高翔、

人民陪审员朱先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关水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