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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12-1号

何光明、蔡保利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光明,蔡保利,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12-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明,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蔡保利,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何光明、蔡保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民委员会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58923元,其中案款255195元,执行费3728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5195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5519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