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桐执民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琴海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玉琴。被执行人浙江有荣达制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嘉兴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琴海能源有限公司、马玉勤、浙江有荣达制衣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嘉桐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1276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嘉桐执民字第55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周智伟
审 判 员 金 叶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