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274号原告侯艳春,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戴保国,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春诉戴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春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艳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
侯艳春与戴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274号原告侯艳春,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戴保国,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春诉戴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春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艳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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