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执恢字第00323号

张豫秦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豫秦,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张豫秦,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037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人张豫秦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故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依法作出了(2010)雁民执字第0099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豫秦发现了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2140元,并已为申请执行人张豫秦办理了本案所涉房屋的房产证,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03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