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法定代表人谷士广,该村村长。被告董守忠,农民。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守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勉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