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