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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97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