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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悦成、孙长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明月,孙悦成,孙长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月,女,38岁。被执行人孙悦成,男,44岁。被执行人孙长柏,男,7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明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悦成、孙长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