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月,女,38岁。被执行人孙悦成,男,44岁。被执行人孙长柏,男,7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明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悦成、孙长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