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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保字第50号

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杜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杜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50号

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祥安。

委托代理人:魏群。

委托代理人:陈宸。

被

申请人:张杜柳。

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杜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杜柳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万兴一区35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杜柳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万兴一区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60400,地号:1-0102-0074-8)。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金海雁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天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