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50号
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祥安。
委托代理人:魏群。
委托代理人:陈宸。
被
申请人:张杜柳。
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杜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杜柳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万兴一区35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杜柳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万兴一区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60400,地号:1-0102-0074-8)。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平阳县大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金海雁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天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