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赵梅花。原告吴汇防。被告赵录名。被告马增伟。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汇防、赵梅花与被告赵录名、马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