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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413号

赵梅花、吴汇防与赵录名、马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梅花,吴汇防,赵录名,马增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赵梅花。原告吴汇防。被告赵录名。被告马增伟。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汇防、赵梅花与被告赵录名、马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