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慕小琴。被告薛世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小琴诉被告薛世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慕小琴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慕小琴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慕小琴负担。
审判员 米满举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龙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