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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751号

慕小琴与薛世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慕小琴,薛世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慕小琴。被告薛世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小琴诉被告薛世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慕小琴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慕小琴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慕小琴负担。

审判员  米满举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龙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