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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343号

鞠新有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闫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鞠新有。委托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逢春,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闫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新有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闫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新有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鞠新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新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鞠新有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