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鞠新有。委托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逢春,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闫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新有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闫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新有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鞠新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新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鞠新有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