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627、2631-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炎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华星村。
法定代表人:胡其锋,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光,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宾舍村8、9幢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为5479.11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4524.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