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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59号

张庆富申请执行张立军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富,张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富,男,53岁。被执行人张立军,男,4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庆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军共有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