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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字第57号

杨某某与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被执行人波某某,男,哈尼族,成年人,云南省景洪市人。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景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景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岩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