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被执行人波某某,男,哈尼族,成年人,云南省景洪市人。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景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景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岩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