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王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0月12日下发的靖宇建罚字(2012)第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燕于2013年5月27日前向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垃圾处置费504元,缴纳5%滞纳金25元;罚款1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的人民币存款1579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祁汝秀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