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荣强。委托代理人阚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斌。委托代理人毕丽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峰。委托代理人郭玲玲。原审被告南通市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上诉人吕荣强因与被上诉人屈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市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山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荣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荣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荣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上诉人吕荣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韩兴娟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