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0608号

吕荣强与屈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荣强,屈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市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荣强。委托代理人阚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斌。委托代理人毕丽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峰。委托代理人郭玲玲。原审被告南通市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上诉人吕荣强因与被上诉人屈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市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山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荣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荣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荣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上诉人吕荣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韩兴娟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