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唐柏艺。被执行人邓德胜。被执行人韦春媚,系邓德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柏艺与被执行人邓德胜、韦春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2)全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邓德胜、韦春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全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品钦
审 判 员 梁锦仲
代理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远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