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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执委字第5号

唐柏艺与邓德胜、韦春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柏艺,邓德胜,韦春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唐柏艺。被执行人邓德胜。被执行人韦春媚,系邓德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柏艺与被执行人邓德胜、韦春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2)全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邓德胜、韦春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全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品钦

审 判 员  梁锦仲

代理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远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