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53号
原告:吕伟勇。
委托代理人:楼朝有、卢奕如。
被告:谢岳军。
被告:俞月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勇与被告谢岳军、俞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勇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伟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70元,由原告吕伟勇负担。
审 判 长 方 远
人民陪审员 陈飞和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施林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