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军录
审 判 员 杨会刚
人民陪审员 樊生翼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