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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军录

审 判 员  杨会刚

人民陪审员  樊生翼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