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白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生。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