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63号
申请人:王洁,女,200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法定代理人:王洪祥,男,住址同上,系王洁之父亲。
被
申请人:王科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
申请人王洁与被申请人王科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科伟驾驶的鲁Q1XX**号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科伟驾驶的鲁Q1XX**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