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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59号

徐玉星与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玉星,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星,男,196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徐玉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