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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9-1号

原告余剑与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小青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余剑,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9-1号

原告:余剑,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彦,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会军。

被告:晋小青,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剑与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小青债权纠纷一案中,余剑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余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5元,由余剑负担。

审判员  陈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