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145号

张美霞、傅广许与梅川龙、白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美霞,傅广许,梅川龙,白爱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145号

原告:张美霞。

原告:傅广许。

委托代理人:张安友。

被告:梅川龙。

被告:白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霞、傅广许诉被告梅川龙、白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德圣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苏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