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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13号

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21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13号申请人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吉昌。

申请人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2)333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

一、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安吉昌于2012年9月24日应聘进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秩序维护员。安吉昌入职仅8天,虽有考勤,但按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职程序,之初5天都是在接受人事部门安排的岗前培训,每天都是按朝九晚五正常作息时间,不存在裁决书所采信的32小时的加班。

二、裁决计算方式与金额有误。由于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同时导致了对计算金额有误。除安吉昌有5天参加岗前培训计算了加班时间有误外,根据国家规定,国庆节放假是3天,而裁决却按4天48小时(4×12)计算,造成计算结果不实。为正确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维护企业正当经营和规范管理,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安吉昌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0月9日期间,中秋节及国庆节共放假4天。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安吉昌的加班时间错误,但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未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采信安吉昌主张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妥。并且,认定安吉昌的加班时间、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安吉昌加班工资及数额多少均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关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因此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安吉昌加班时间错误及欠付安吉昌加班工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深劳人仲案(2012)3337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劳人仲案(2012)333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钟  旭  峰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