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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10号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