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琳华 更多数据: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琳华 更多数据: